都匀市钢结构主体检测专项鉴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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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钢结构可分为材料力学性能、连接、节点、尺寸与偏差、变形与损伤、构造与稳定、涂装防护等检测项目。

6.1.2  钢结构检测的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部缺陷、损伤、锈蚀、变形以及涂装等外观项目宜全数检查;

2  为验收实施的检测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3  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宜符合本标准第3章计数抽样的规定。

6.1.3  对于大型、复杂和新型钢结构,宜进行结构性能的实荷检验和结构动力性能的测试。

6.1.4  既有钢结构除应进行承载能力等评定外,尚应进行抗火灾倒塌、低温冷脆、疲劳破坏、累积损伤、抗震适用性、高耸钢结构抗风适用性、有机涂装层的剩余使用年数等检测和评定。


钢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方案设计,包括结构选型、构件布置;

2  材料选用及截面选择;

3  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

4  结构的极限状态验算;

5  结构、构件及连接的构造;

6  制作、运输、安装、防腐和防火等要求;

7  满足特殊要求结构的专门性能设计。

3.1.2  本标准除疲劳计算和抗震设计外,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3.1.3  除疲劳设计应采用容许应力法外,钢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包括:构件或连接的强度破坏、脆性断裂,因过度变形而不适用于继续承载,结构或构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包括:影响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

3.1.4  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他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3.1.5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

3.1.6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计算疲劳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3.1.7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计算强度和稳定性时,动力荷载设计值应乘以动力系数;计算疲劳和变形时,动力荷载标准值不乘动力系数。计算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疲劳和挠度时,起重机荷载应按作用在跨间内荷载效应较大的一台起重机确定。

3.1.8  预应力钢结构的设计应包括预应力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的各种工况。预应力索膜结构设计应包括找形分析、荷载分析及裁剪分析三个相互制约的过程,并宜进行施工过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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