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房屋抗震安全鉴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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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抗震鉴定是具体什么机关单位办的,具体有哪些手续、房屋鉴定有什么用,什么情况下需要房屋鉴定?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房屋抗震鉴定由深圳市中建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二条 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现有房屋的抗震鉴定应依据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和其他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符合鉴定标准的现有建筑具有与后续使用年限相对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对于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相同的设防目标,对于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略低于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设防目标。
按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仅适用于已交付使用、并且在不考虑地震作用时的结构安全性已经确定的现有建筑,不适用于尚在施工的在建建筑和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对于列人文保的古建筑,则应按文保建筑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鉴定。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情形可以作为认定结构安全性(不考虑地震作用)的依据:一是已经按现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二是执行89版及之后的设计规范、工程质量已按法定程序验收合格、使用过程中没有改建且建筑物没有明显的损坏或老化现象。对于后一种情形,考虑到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地区的工程质量水平,必要时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核在。
作为抗震能力方面的专项鉴定,单纯的抗震鉴定只是鉴定现有建筑在考虑地震作用时的抗震他力,而没有鉴定现有建筑在不考虑地震作用时的安全性,不是对建筑安全的全面抗震鉴定鉴定,对于安全性(不考虑地震作用不确定又未进行安全性鉴定的现有建筑,

现有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
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各类建筑的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要求如下:
甲类(特殊设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抗震措施;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抗震验算。
乙类(重点设防类): 6~8度设防区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抗震措施,9度设防区应适当提高要求;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抗震验算。
丙类(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抗震措施、进行抗震验算。
丁类(适度设防类): 6~9度设防区可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 核查抗震措施;可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的要求进行抗震验算。6度设防区可不做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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